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中山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3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全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3月31日(含当日)起,将民族宗教、人民防空、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医疗保障领域共计1168项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具体内容及范围详见附件《中山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对之前镇街实施的本公告确定范围外的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2026年3月31日(含当日)起镇街不再实施。2026年3月30日(含当日)前,市镇两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完成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和交接工作,未立案的案件(含案件线索)按照“谁在办谁立案”为主要原则及时立案处理,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行政执法主体继续办理。相关行政执法权调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26年3月31日(含当日)起至6月30日(含当日)止,过渡期内,市镇两级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机制,确保相关行政执法权调整后有效管理。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政府部门负责。镇街与市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市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附件:中山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