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3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或者审查后才能发布。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论证、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修订、废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就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并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对部门和镇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镇区负责本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容、效力和发布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规定,但应当明确未重复规定的事项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全部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留事项;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5年计算;标题含“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施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决定”、“命令”或者“通告”等用于向社会公布决策、管理措施、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公文种类公布,并区别于其他公文,单独编号。规范性文件也可同时以“通知”公文种类向下级机关、内设机构、平行机关发布,以供知照、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载体公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gov.cn/,下同)和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布。
  镇政府(区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同时还应当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所在地或者公共场所建立的公告栏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未在规定载体以有效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章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于当年拟定本部门次年提请市政府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二)市法制局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立法重点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草案,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项目确需暂缓办理、终止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向市法制局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项目确需增加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列入制定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计划确定的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并报市法制局审核。在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向市法制局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的,由该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共同组成起草小组完成起草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职责权限,确保法制统一;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转变;
  (五)立足本市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当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开文件草案,收集社会各界意见。
  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府〔2014〕85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所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镇区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镇区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镇区意见。
  其中,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收费事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核。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由起草部门报送市法制局审核;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联合起草部门共同报送。
  报送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公函(有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条文注释、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四)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对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的反馈或者公布材料;
  (五)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论证报告、听证报告,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附有论证记录、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
  (六)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提交修改对照稿;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文本;
  (八)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九)相关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依据;起草的简要过程;相关意见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内容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和理由、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审核过程中退回送审部门,并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一)不适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起草过程未征求有关部门、镇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或者有关部门、镇区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未按照本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进行听证、咨询论证的;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不明确、逻辑混乱;文字表述和体系格式凌乱错漏;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
  (六)报送审核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因上述问题不予受理或者被退件3次(含3次)以上的,暂缓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局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可行,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四)是否与正在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七)是否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定、报审程序要求;
  (八)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咨询论证;
  (九)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局应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再次听取有关部门、镇区、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市法制局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按照《中山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中法〔2005〕1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局在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就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关内容还需要召集有关部门、镇区和组织进行协商的,应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局应当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者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组织的意见和市法制局的意见随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局在充分研究、综合协调的基础上,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说明。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内容。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议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就文件的起草过程、依据、具体内容和可行性作汇报;市法制局应就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作说明;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应就文件涉及本部门需要说明的问题作说明。
  市政府审议、印发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应当与规范性文件一同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作出解读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公开回应。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文当日在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有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及内容说明。
  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市政府委托市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办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事项,规范文件印发和备案事项衔接流程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决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在2年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退出审议程序。
  第三十二条 部门、镇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章执行。
  
                         第四章 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市法制局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部门规定性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法制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材料。
  部门规范性文件拟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应当由联合发文的部门共同报送审查。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审查过程中退回送审部门,并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一)起草过程未征求有关部门、镇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或者有关部门、镇区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未按照本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进行听证、咨询论证的;
  (三)规范性文件拟由两个部门发布而非由该两个部门联合送审的;
  (四)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因上述问题不予受理或者被退件3次(含3次)以上的,暂缓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作可行性、适当性和技术性审查。发现存在可行性、适当性或者技术性问题时可以一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法制局按规定及时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法制局对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回复送审部门。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拟定程序规定,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回复送审部门予以完善。
  送审部门对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收到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按市法制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性文件的修改,在规范性文件形成后连同市法制局审查同意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正式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同时提交反映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载体公布的资料。
  市政府委托市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受理和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项。
  第四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备案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函》。
  第四十二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只作合法性审查,不作可行性、适当性和技术性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应当说明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并提出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市法制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作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部门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30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法制局。部门逾期不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逾期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已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正式文件发布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镇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材料格式文本由市法制局制定,部门和镇区可在市法制局网站(网址:http://www.zsfzj.gov.cn/下同)上直接打印。
  
                             第五章 公众提出审查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不一致的,可向市法制局提出审查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经公布或者未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市法制局提出认定该文件无效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市法制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或者无效认定建议后,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或者认定的文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说明违法或者无效事由的,予以受理;
  (二)建议审查或者认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建议审查或者认定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其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四)建议审查或者认定的文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但未说明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无效事由的,告知建议人按期补充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补充说明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审查或者无效认定建议的上述处理结果,市法制局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收到审查或者认定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审查或者认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市法制局应当结合规范性审查或者无效认定建议提出的违法事由,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也应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法制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审查或者认定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文件内容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启动审查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市法制局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或者有效性问题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按期自行修改、废止、撤销或者完善制定程序。制定机关逾期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处理的,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修改、废止、完善制定程序或者直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被建议审查或者认定无效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自行处理或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后,市法制局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审查或者无效认定建议人。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衔接办理程序。
  市法制局审查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出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也应一并处理。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的,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程序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程序,按照《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执行,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评估,参照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评估计划,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一并明确。
  第五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修改、废止后60日内,启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
  废止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新制定文件中予以明确,也可以就规范性的废止作出行政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也可以在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市政府适时组织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部门、镇区应当适时清理自身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处理,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和目录公告制度。市政府工作部门、镇区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法制局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市法制局对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形成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局网站以及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前置审查或者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市法制局合法性意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十条 市法制局应当适时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六十一条 未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可以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镇区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或者公布时间、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
  未经备案的镇区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年度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法制局可提请市政府通过责令报送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产生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提请人事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执行违反规定或者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并提请人事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实绩考核;镇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行情况纳入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中央、省直属单位组织起草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日。本市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规定》(中府〔2005〕1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发布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参照立法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一、规范性文件的标题
  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正文与内容为相互独立的不同部分的,可以根据内容性质确定内容标题,使用“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称谓。
  (一)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办法”;
  (二)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定”;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细则”;
  (四)为操作或执行某一部门某一领域的某一项工作或制度而作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规则”。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素质要求
  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同类管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了解所起草规范性文件调整事项的现状、历史沿革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文字写作水平。
  三、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表述
  (一)除内容复杂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以条、款、项、目设定,条、项、目冠数字,款不冠数字。
  (二)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用词准确、语言规范,简明易懂、避免歧义。
  四、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规定施行日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应间隔30日以上。
  五、规范性文件溯及力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与解释主体应当保持一致。
  七、社会管理行政职权委托事项,如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应当列入相应社会管理领域的事权下放目录,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明确。
  八、其他技术规范
  规范性文件其他技术规范可以参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执行。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