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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以旧换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中房金通〔2026〕4号、中房金规字〔2026〕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2日

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在我市出售自住住房后,在我市重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家庭出售自住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重新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均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三、职工家庭重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四、同一家庭在上述政策实施期限内最多可享受一次额度上浮优惠。

  五、同时符合“以旧换新”购房、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种上浮政策的,贷款额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叠加计算。

  六、“商转公”贷款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