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道路。
被征地农民集体 |
地块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含可调整地类)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设施 农用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 水面(含可调整地类) |
沟渠 |
田坎 |
|||||||
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08-2019-29-3 |
0.0655 |
0 |
0 |
0 |
0.0184 |
0 |
0 |
0 |
0.0471 |
0 |
0 |
0 |
0 |
合计 |
|
0.0655 |
0 |
0 |
0 |
0.0184 |
0 |
0 |
0 |
0.0471 |
0 |
0 |
0 |
0 |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 ,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