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函[2015]24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用地2.4530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广州至珠海城际快速轨道交通(中山段)〕及安置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石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2.4530公顷,其中水田0.1868公顷、坑塘水面0.3165公顷、建设用地1.5794公顷、其他土地0.37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70.2万元/公顷,坑塘水面76.57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46.8万元/公顷,其他土地23.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4.5万元/公顷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30.9678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60-89922987。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