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月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2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10.147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港口镇胜隆村,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用地10.1478公顷(耕地0.0001公顷、园地5.8706公顷(含可调整地类5.8706公顷)、坑塘水面3.7829公顷(含可调整地类3.4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统一按204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45.6651万元,被征收土地无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2115.8163万元(不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760-88482261。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二马路北1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