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美红:
何美红非法占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依法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自然资罚字〔2023〕299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小榄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自然资罚字〔2023〕299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款识别码:44200023000002030019)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