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现对以下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不免除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补缴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等法定义务。
序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采矿权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1
中山市东区长江矿泉饮料厂
C4400002010118110080362
2022年6月14日
特此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