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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05 分享: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减免责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法合理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法行办〔2022〕1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本清单,含《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及《减轻处罚清单》。

  二、政策依据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其他涉及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依据如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三、主要内容解读

  根据我局职能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定出我局的《减免责清单》。在法律范畴内,对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说明如下:

  (一)《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内容如下:

  1.《免处罚清单》共38项,其中土地类15项、地质矿产类14项、测绘类2项,国土空间规划类2项、林业类5项;

  2.《从轻处罚清单》共16项,土地类5项、地质矿产类1项、测绘类5项、林业类5项。

  3. 《减轻处罚清单》共6项,土地类1项、地质矿产类1项、测绘类1项、林业类3项。

  (二)因机构改革,在市级层面,我局承担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相关行政执法权,故对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及省林业局下发的《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中的事项进行了整合。

  (三)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4项免处罚事项,包括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超占土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符合免处罚适用情形的。理由如下:

  1. 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因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的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案件。从鼓励并促成违法主体自行整改的角度出发,应将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非法占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共4项事项纳入《免处罚清单》中。

  2. 在省厅清单基础上新增的上述4项免罚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属于《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与省级《清单》末端的兜底规定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减免责清单》管理的事项,以“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巡查”等为配套监管措施,确保行政管理目的实现。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引导或鼓励行政相对人迅速纠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