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 [2022]14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02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2年7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2〕21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0.0705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70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446公顷、建设用地0.0259公顷,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11.4739万元,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名下的银行账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0%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208万元/亩,共219939.2元,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名下的银行账号。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3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已计提养老保障费用27000元。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请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2〕2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柯先生;        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D33ZUA201700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