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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条件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15 分享: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府办会函〔2021〕19号)有关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条件通告如下:

  一、办理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可供抵押的预售商品房范围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预售的商品房”。

  二、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六)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中山市预售项目施工现场查勘表(含在建工程房产平面图、在建工程照片)

  其中,材料(二)、(四)、(五)、(六)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