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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中府征补安公[2020] 427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24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市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三角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4721公顷,其中水田0.17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0公顷(包含可调整0.0844公顷)、未利用地0.2101公顷,位于中山市三角镇东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类均按照162.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4.5万元/公顷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0%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1500万元/公顷, 共70.8000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名申请书向我市提出申请。

  (补偿登记及异议反馈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特此公告。

  联系人:崔先生;联系电话:0760-85542299。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6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