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02 分享:

  我局制定印发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起草了本清单,旨在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清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清单》共计7个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证照、广告、食品、工业产品等4个监管领域,对11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于查封场所、查封物品、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

  五、《清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是基本条件,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二是特殊条件,即具体事项适用的特定情形,《清单》列举了11种特定情形,例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的”等。

  除《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当事人同时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配套监管措施?

  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要采用复印、拍照、录音、录像、互联网信息系统等手段收集固定违法证据。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机器人政策解读.mp4


  关联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