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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街道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空间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桂办通〔2026〕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3 分享:

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街道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空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26日




五桂山街道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空间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桂山街道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辖区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市文化馆之友”等公共文化空间发展,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更好满足辖区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文艺赋美乡村”工作方案》(2025-2027年)等规定,结合五桂山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空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已纳入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用于扶持辖区内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市文化馆之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注重实效”原则。重点扶持面向村居民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传播优秀文化(含五桂山本土特色文化)的项目。申报条件、补助结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结合街道财政能力,严格控制单个项目补助上限,杜绝重复补助。以活动质量、村居民满意度为核心评价指标,确保资金用在实处。

  第四条 五桂山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受理、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等;五桂山街道宣传和教体文旅办负责项目效果评价及日常监管;五桂山街道财政分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使用合规性监督;各村(社区)协助做好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初步核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文化空间”是指在五桂山街道辖区内,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文化场所:

  (一)项目所在地在五桂山街道;

  (二)展厅(活动空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常态化向村居民免费开放;

  (三)主要功能为开展艺术展览、文化培训(讲座、沙龙)、阅读推广、非遗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且上年度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

  (四)申请补助的文化空间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如申请补助的文化空间所在建筑为历史建筑,则其装修装饰须符合《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与公共文化空间运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场馆内部装修、展陈区域改造、文化氛围营造(如墙面彩绘、文化标识)等建设改造类费用;展架、展板、照明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文化活动器材等常用非临时性设备购置费用;公益性艺术展览、文化培训(讲座、沙龙)、阅读推广、非遗体验策划实施等运营活动费用;符合条件的艺术藏品修复、保存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薪酬及场地租用及列支办公费用。


第三章 补助形式及标准

  第七条 五桂山街道每年累计发放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审核顺序补完即止。单个空间场所每年度每单类仅可申报一次补助,单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可同时申报多类,单个空间场所全年奖补累计申报不超过12.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建设改造类。展厅(活动空间)面积在50-200平方米,按照单次工程项目发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1.5万元;展厅(活动空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按照单次工程项目发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2.5万元,需提供当年装修合同、费用发票等凭证;

  (二)常用非临时性设备购置类。按当年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3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仅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专用设备,不含办公家具);

  (三)运营活动类。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服务人数给予补助。公共文化空间场所每季度向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提前申报下一季度公益活动方案,由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初评,择优选取活动纳入下季度活动奖补名录,并予以公示。活动结束后,由街道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对纳入活动奖补名录的公益活动项目进行最终评价。经同意,对申报的公共文化共建予以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参与或服务群众800人次以上(含800),根据活动评价给予奖补,对效果评价为好的,给予活动费用80%奖补;对效果评价为较好的,给予活动费用60%奖补,对活动评价为一般的,不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8万元。

  2.单个项目参与或服务群众500人次(含500)至800人次之间,根据活动评价给予奖补,对效果评价为好的,给予活动费用80%奖补;对效果评价为较好的,给予活动费用60%奖补,对活动评价为一般的,不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3.5万元。

  3.单个项目参与或服务群众300人次(含300)至500人次之间,根据活动评价给予奖补,对效果评价为好的,给予活动费用80%奖补;对效果评价为较好的,给予活动费用60%奖补,对活动评价为一般的,不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4.单个项目参与或服务群众100人次(含100)至300人次之间,根据活动评价给予奖补,对效果评价为好的,给予活动费用80%奖补;对效果评价为较好的,给予活动费用60%奖补,对活动评价为一般的,不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不予补助,已申报奖补资金,立即取消奖补资格;已发放奖补资金的,依法追回:

  (一)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等日常运营开支的;

  (二)项目未向村居民免费开放或主要用于商业经营的;

  (三)申报空间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法定禁建区域。

  (四)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关纸质版、电子档材料,包括《五桂山街道公共文化空间补助资金申请表》、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资金预算、预期成效等)、相关费用凭证(建设改造、设备购置类需提供合同、发票复印件,验收材料等;运营活动类需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或视频记录、媒体宣传报道、发票复印件)以及申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补助资金需专款专用,申报单位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保留相关凭证(发票、支付记录等),街道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可随时核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含本数,补助资金申报、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五桂山街道公共文化空间补助资金申请表(建设改造类、设备采购类)

     2. 五桂山街道公共文化空间补助资金申请表(运营活动类)


  关于《五桂山街道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空间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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