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以下简称《规则及标准》),现将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7)》进行梳理、评估,发现部分作为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裁量区间的划分不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现行裁量规则,需要制定新的、统一规范的中山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实施标准。
二、出台意义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则及标准》的施行,将进一步落实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制定的依据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以及21部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等4个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主要内容
《规则及标准》分《适用规则》和附件《实施标准》两部分,是对文化市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的细化规定。
(一)《适用规则》部分。共26条,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情形设定、使用规范、处罚要求等作具体的规定,是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综合性的规范,普遍适用于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标准》部分。制定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4大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21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94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五、其他适用解读
(一)关于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本《适用规则》只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只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对不需要裁量的,如只有警告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收录。《实施标准》表格包括违法行为、违则、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处罚幅度5个部分。其中,自由裁量情形统一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阶次,处罚幅度对应具体裁量等级进行了计算和细化。
(二)关于裁量结果划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5个等级。
1.关于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者《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需要再进行细化量化。因此《实施标准》中未列明不予处罚等级。
2.关于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属于特殊情形,应当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就减轻处罚作出合理的裁量,因此《实施标准》中未列明减轻处罚等级。
3.关于从轻、一般及从重处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现行裁量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3个档次,并对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作明确。执法实践中对照《适用规则》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没有上述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档次。
原文:http://www.zs.gov.cn/wglj/zcgw/gfxwj/content/post_2556098.html
图文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56546.html
音频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56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