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领域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0月9日
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等领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镇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文化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作为新法的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规则。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八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的,应当适用该基准行使裁量权。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约谈教育当事人并书面记录在案。其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出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处罚。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30%以下处罚;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30%以下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处罚;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区间的70%以上处罚;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区间的70%以上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60%以上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处罚。
第十四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差的30%以上70%以下再加上最低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上6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中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二)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将许可证件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四)未悬挂相关警示标志、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五)《中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其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对前款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揭发文化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查处文化市场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
(八)旅游投诉达成调解协议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人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七)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文广新通〔2017〕196号)同步废止。
图文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56546.html
音频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56544.html
文字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56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