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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7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jpg

  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坦府〔2019〕8号),于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外贸进出口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本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资助类型与标准:

  1. 促进外贸进出口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促进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本专项每年安排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 出口信保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投保企业获得的各级保费、资信调查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费用。

  3. 外贸转型升级资助。对签订并执行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的企业,按该年度实际执行金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5元人民币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4. 展会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资助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 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资助。对我镇获得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商贸流通领域有关建设和发展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6. 支持促消费活动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7. 支持电子商务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符合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多个申报条件的,只可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