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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镇外贸进出口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外贸进出口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贸进出口、商贸流通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促进外贸进出口、出口信保,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以及支持促消费活动等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类型与标准

  (一)促进外贸进出口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促进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本专项每年安排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出口信保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投保企业获得的各级保费、资信调查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费用。

  (三)外贸转型升级资助。对签订并执行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的企业,按该年度实际执行金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5元人民币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四)展会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展览业发展项目)资助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资助。对我镇获得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商贸流通领域有关建设和发展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六)支持促消费活动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七)支持电子商务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符合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多个申报条件的,只可择其中一项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坦洲镇经信局会同坦洲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七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