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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7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png

   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坦府〔2019〕6号),于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山市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1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本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 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首次被省统计局纳入规上、限上的企业及大个体。

  (二)资助标准

  1.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进驻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且被确认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并获得中山市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企业(下称平台企业),给予下列配套扶持:

  (1)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对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智能改造一体化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4)智能产品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智能产品改造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共享设计平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单个订单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6)物联网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物联网化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7)对检验检测平台、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对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和软件服务平台、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对市外优质平台企业在坦洲镇设立总部的,最高按市搬迁费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10)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2. 首次上规上限项目。对首次被省统计局纳入规上、限上的企业及大个体,每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及大个体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规模以下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上限的,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 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市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实施后上规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