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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山市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1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首次上规上限项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首次被省统计局纳入规上、限上的企业及大个体。

  第五条 资助类型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对象,包括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智能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设计平台、教育培训平台、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物联网化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快速加工中心、共性工厂、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在内的,满足我镇工业企业发展需求且获得市相应资金扶持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二)首次被省统计局纳入规上、限上的企业及大个体。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上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四)获得中山市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资助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进驻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且被确认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并获得中山市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企业(下称平台企业),给予下列配套扶持:

  1. 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 对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 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智能改造一体化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4. 智能产品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智能产品改造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 对共享设计平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单个订单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6. 物联网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坦洲镇企业提供物联网化解决方案,被采纳后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7. 对检验检测平台、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平台企业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 对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和软件服务平台、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 对市外优质平台企业在坦洲镇设立总部的,最高按市搬迁费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

  10.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首次上规上限项目。对首次被省统计局纳入规上、限上的企业及大个体,每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及大个体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规模以下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上限的,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市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实施后上规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坦洲镇经信局会同坦洲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情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