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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坦洲镇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鼓励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和工业园区提质增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7〕29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函》(中经信函〔2018〕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工业园区提质增效、节能规划和能源审计、自愿性清洁生产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实施主体。

  (一)技术改造资助对象:已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 须属规模以上;

  2. 承诺2年内上规;

  3. 已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 

  (二)盘活闲置厂房项目配套资助对象:“十三五”期间,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方案中公示,并获得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的企业。

  (三)“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配套资助对象:获得中山市“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实施主体。

  (四)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配套资助对象:获得中山市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实施主体。

  (五)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资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 属于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并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企业;

  2. 已在“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管理平台”注册,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类型与标准

  (一)技术改造资助。已获得中山市技改资助的项目,最高按市技术改造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有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优质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政策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盘活闲置厂房项目配套资助。对获得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的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按照市下达的资助年限配套,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年租金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招商项目、省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年产值亿元以上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优先支持重大招商项目,各优质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占比由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资助。对已获得《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旧厂房改造项目,或者通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的相关鼓励政策的实施主体,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支持村集体工业厂房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50%给予该项目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其中,村集体工业厂房实施改造的,在改造期内给予村集体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需要融资进行改造的实施主体,最高按融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资助。对属于中山市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资助范围且已获得市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资助的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单个项目配套资助。支持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600万。

  (五)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资助。对开展节能规划和能源审计并通过评审的省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坦洲镇经信局会同坦洲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七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