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坦洲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中府办〔2018〕5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19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外贸进出口及商贸流通、融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项目等方面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暂定为6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和第三方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坦洲镇经信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根据坦洲镇工业发展情况,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包括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表格、申报证明材料等);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第三方评审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科技创新项目;

  (二)总部经济、上市企业项目;

  (三)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四)技术改造、盘活闲置厂房、“工改工”“三旧”改造、工业园区提质增效、节能降耗项目;

  (五)外贸进出口、商贸流通项目;

  (六)融资扶持项目;

  (七)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项目。

  第八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市的相应奖补,采用无偿资助等方式进行配套扶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内容在本办法资助范围各子项目相应的资助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坦洲镇经信局在中山坦洲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可根据本办法资助范围所列明的各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向坦洲镇经信局提出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坦洲镇经信局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三条 坦洲镇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报坦洲镇人民政府,经坦洲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坦洲镇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坦洲镇经信局和坦洲镇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报申请。

  第十六条 坦洲镇经信局建立年度绩效评估制度、抽查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坦府规字〔2017〕1号)、《关于印发〈坦洲镇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坦府〔2016〕8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加快推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坦府〔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