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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2 分享:

链接: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拟稿说明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人社分局反映。

  联系人:吴妙圆,电话:23386380。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我镇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进一步完善我镇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解决养老保险“双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8周岁及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取得三乡户籍人员。
  本镇户籍应征服兵役及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本镇基本养老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财政、社会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各村(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补贴水平与三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引导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五条 “农转城”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参保,征缴主体为村(居)民个人。

第二章 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为减轻参保负担,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财政、镇财政补贴。

  第七条 镇财政补贴:
  (一)三乡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镇政府给予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人”即男45-60岁(不含60周岁)、女40-55岁(不含55周岁)每人每月补贴240元,“新人”即男18-45岁(不含45周岁)、女18-40岁(不含4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10元。
  (二)低保人员参保的,镇财政全额补贴参保费用(符合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低保人员,扣除市政府补贴后,剩余部分由镇财政全额补贴)。低保人员资料由镇社会事务局定期向镇人社分局提供。
  (三)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三乡镇户籍,并已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但未享受镇补贴的户籍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镇人社分局进行登记确认后次月起,可享受镇财政补贴。
  (四)符合享受镇财政补贴的参保人已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镇财政将在参保人缴费成功的次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补贴直接发到个人的参保扣款银行账户。参保人在用人单位参保后,镇补贴停发;参保人户籍迁出三乡镇的,镇补贴停发。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第九条 符合镇补贴条件且成功缴费,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核实、审批通过后可给予补发。但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十条 如参保人因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导致退费或出现其它退费情况的,须将退费时段内所涉及的参保补贴退还镇财政。

  第十一条 参保人户籍迁出本镇的,本人应在迁出次月内到镇人社分局办理镇补贴停发手续。户籍迁出中山或离境定居的,应在迁出次月内办理参保终止手续。如不办理,一经查实,须如数退还所领补贴,如不退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违者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养老参保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凭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在中山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卡)到镇人社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原在用人单位参保,失业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在中山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卡)到镇人社分局填写《参保申请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申请停保的,可到镇人社分局办理参保终止手续,也可通过社保自助服务终端机自行操作办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统一委托银行扣缴,参保人务必注意自身银行账户内委托扣缴的资金是否成功划扣,以保障自身参保权益。

  第十六条 参保人的银行账户在扣缴当月因余额不足等原因致使银行未能成功扣缴社保费的,养老保险即停保。直至扣费成功后才从成功当月起继续正常参保。

  第十七条 已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需转换到用人单位参保的,本人先到镇人社分局或自助终端机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终止手续后,参保单位方能进行申报缴费。

  第十八条 已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的“农转城”人员,可申请停保并转入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终止参保后不享受市、镇财政补贴。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委托指定银行办理扣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我镇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镇财政对参保人养老保险的补贴纳入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镇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补贴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监督养老补贴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镇人社分局按照镇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市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固化,做好资料录入工作以及人员底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人社分局、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及参保人,有责任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镇人社分局、财政、审计、社会事务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人社部门和参保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三乡镇“农转城”“双轨制”并轨参保补贴实施办法》(中三府办通〔2014〕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