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岑*
居民身份证:44162119****18****
住址: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7号豪逸华庭*幢***房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4年4月至9月期间在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号]建设了2幢建筑物,根据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平面图和违法房屋位置图》(图纸编号:F31SSC202520**)所示,建筑总面积为1996.81平方米,其中第1幢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二层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498.03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为233.35平方米,二层面积为264.68平方米;第2幢为棚结构一层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1498.78平方米。你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事实,影响了城乡规划,证载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存在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属《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04)第易****号]复印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档案馆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时间证明,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平面图和违建房屋位置图(图纸编号:F31SSC202520**)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轻、一般或者从重裁量档次的情形,对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自行拆除你建设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1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二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498.03平方米)、1幢棚结构一层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1498.78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郑明欣(执法证号:19122097500)、刘伟(执法证号:19122097770)
联系电话:0760-86339323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6号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