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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信息来源:三乡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5-02 分享:

居民朋友们:

  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镇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涉及范围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 疫区内易感染的;(3)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敬请居民朋友们积极配合,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选择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我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举报方式:

  电话:0760-86687902

  邮箱:sxlyz201@163.com


  中山市三乡镇农业林业服务中心

  2025年5月2日


美   编:林庆源

编 辑:杨韶艳 李博宁

责 编:邓菲 罗越衡

编 审:艾立强

素材来源:中山市三乡镇农业林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