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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23 分享: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镇财政分局反映。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

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概  述

  第一条 本文适用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各相关单位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

  我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400万元)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各村(社区)、镇属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实施1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400万元)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介服务采购,应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诚信原则。本办法所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清晰甄别分类,避免将实际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归为工程项目进行采购管理。本文所指金额为“以下”的不包括本数,“以上”的包括本数。

第二节  采购当事人及职能部门

  第四条 采购当事人

  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当事人参与我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采购人为实施项目采购的主体,负责组织项目采购的实施和相关上报审批工作,对全过程负总责。采购人要加强本单位采购管理,设立采购管理员。

  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体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职能部门。

  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镇财政分局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

  第六条 回避关系的规定。

  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及评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当事人及评委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文件备案的规定。

  所有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工程项目的采购均在镇财政分局备案。

第三节  采购预算及年度计划

  第八条 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核。

  采购人应当根据我镇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采购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编制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预算审核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其中,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参照《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府办〔2016〕26号)的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核,参照《中山市神湾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神湾府〔2021〕5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项目采购计划实行“按年编制、按需实施”的方式。采购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金额、实施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

  第十条 采购预算的确定。

  年度执行中有追加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在申请采购前将追加预算批复材料报镇财政分局。

第二章  政府采购限额、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采购。

  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物业管理等所有被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附件1)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通过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定点议价、定点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的应当通过批量集采的直接订购方式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采购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超市事项的规定。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的规定,已入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规定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采购。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采购限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可以为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原则上不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装修、修缮项目采购方式的规定。

  装修、修缮等被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附件1)的工程,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聘请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采购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可以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定点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附件1)工程项目及其采购限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或中介超市以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除被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附件1)或中介超市服务事项以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按照相应的限额和规定进行采购:

  (一)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

  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充分调研,自行采购。

  (二)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

  由采购人成立询价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充分调研,依照满足采购需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原则自行采购。

  (三)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

  由采购人成立项目评审小组,依照满足采购需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拟定成交供应商。

  (四)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

  工程类项目聘请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采购,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采购方式可以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货物、服务类项目聘请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采购,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采购方式可以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一节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流程。

  由采购人成立询价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在单位内部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充分调研,依照满足采购需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原则拟定候选供应商,并将询价记录存档。填写《神湾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报价审批表》(附件3),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流程。

  由采购人做好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项目说明及用户需求等。采购人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报价的对象。采购项目特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邀请报价对象数量。在神湾镇人民政府网发布《神湾镇(采购人) (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下)实施公告》(附件4),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集供应商报价文件。评审小组依照满足采购需求且综合评价最优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拟定供应商,并将评审材料存档。采购人按照评审结果填写《神湾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报价审批表》(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在确定供应商2个工作日内在神湾镇人民政府网发布《神湾镇(采购人) (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下)成交公告》(附件5),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进行合同公示。

  工程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中介预算报告、项目说明及用户需求等。

  第二节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流程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

  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应在项目实施前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资金来源、做好市场调研、编制项目说明及用户需求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坚持政府采购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选择流程简易、效率高的采购方式实施。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八条 采购申请。

  采购人在编制好采购预算,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后,清楚填写《神湾镇政府采购备案呈批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提交镇财政分局。财政分局采购管理经办人复核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签署意见,并经财政分局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选择采购代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应着重考虑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采购能力以及信誉状况等条件,选择优质的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人可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依法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二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要强化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至少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除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低于50%。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的高低等因素,从节约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的角度出发,自行选择价格分值。

  第二十一条 审批采购文件。

  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需提交镇党委会审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细则审批备案表》(附件6),经采购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采购。

  (一)发布采购公告。

  公告信息由采购代理在上级规定媒体发布,采购人必须在发布当日将采购公告转发到神湾镇政府网。

  (二)接受报名。

  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供应商,可在采购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并领取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质疑答疑。

  供应商收到采购相关资料后,对其中的内容有疑问或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在收到质疑后需认真核实并答复。

  (四)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根据《关于启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4号)要求,采购代理在项目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开标评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评标。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3.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按时提交的标函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评价,确定推荐中标供应商。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日与开标日之间的时间应符合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询价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取竞争性磋商的不少于10日,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少于20日。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确定推荐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于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或磋商、谈判、询价小组)名单及评审意见,在上级规定媒体公示,采购人同时必须在神湾镇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内容相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镇财政分局备案。达到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的项目,采购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失败的处理。

  (一)获取采购文件环节。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二)开标、评审环节采购失败的情形。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形除外;

  (4)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4.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的。

  (2)询价小组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不同意确认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说明:如果多个供应商所投产品全部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开标、评标环节采购失败的处理方式。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标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4.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单一来源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一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一家的,经专家认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单一来源申请程序。

  1.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认证,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的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论证意见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2.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2)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3)单位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4)参与认证的各专业人员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6)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的主要依据和理由,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第三节 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流程

  第二十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注册账号并登录;

  (二)采购计划申报;

  (三)按规定程序,选择直接订购、批量采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定点议价、定点竞价、自主采购等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

  (四)合同签订;

  (五)合同备案(要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六)履约验收。

  凡按规定须实施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办公设备项目,采购时需填报《神湾镇政府采购备案呈批表》(附件2)。

  第二十有关采购方式的规定。

  (一)直接订购。

  指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直接与供应商下单的交易方式。

  (二)批量采购。

  指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的,在能够满足办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三)电子反拍。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自主发布电子反拍公告,符合反拍需求的供应商自愿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网上竞价。

  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网上竞价采购需求,自主发布网上竞价公告,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自愿报价,采购人实质响应审核后,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分定点议价和定点竞价。

  1.定点议价。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定点议价采购需求,向1家供应商发出议价邀请,双方进行价格协商的交易方式。

  2.定点竞价。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定点竞价采购需求,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竞价邀请,被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自主采购。

  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自主采购适用情形。

  1.在平台实施采购活动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平台以外其他采购渠道采购价格的采购项目。

  (二)自主采购手续。

  填写《神湾镇集中采购品目自主采购备案表》(附件8),提供符合采用自主采购条件的佐证材料,同时要求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公示并在采购合同管理模块进行合同备案,录入合同的相关信息。

第四节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流程

  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业主入驻、采购、合同与服务管理等操作说明,明确以下业务办理流程:

  入驻流程。 

  项目业主访问中介超市门户网站,机关、事业单位则采用原有中介超市注册方式,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提交入驻申请。

  选取流程。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一)选取方式。

  1. 择优选取。

  2.直接选取。 

  3.竞价选取。 

  4.随机抽取。

  (二)项目发布。 

  项目业主可以自行选择适合项目实际的选取方式,通过中介超市填报有关采购项目信息。

  (三)选取结果确认。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公告在中介超市门户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系统自动签发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项目业主采购受托人登录中介超市系统,填写选取意见,提交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审核。

  十条合同管理。 

  项目业主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合同上传备案后,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上传的合同进行确认。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外,若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上传合同,项目业主采购受托人可登录中介超市系统,上传该项目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对合同进行上传登记。

  服务管理。 

  (一)服务结果登记。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并上传服务成果备案后,项目业主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因项目业主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原因,项目无法按合同履行的,项目业主也应及时对服务中止信息进行登记。

  (二)满意度评价。 

  项目业主完成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结果登记后,应在完成服务结果登记后5个工作日完成满意度评价操作。

  第三十有关资产评估及其他评估项目的规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及其他评估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各村(居)、镇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及其他评估项目通过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选取。

第四章 综合管理规程

  第三十 超预算、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的处理。

  对于年初没有编制预算购买办公设备的单位或者超数量标准或者超金额标准的,需填写《神湾镇政府采购备案呈批表》(附件2)《神湾镇镇级单位办公设备超标准配置申报表》(附件7)及请示说明,经财政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报镇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所有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将项目招标记录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和妥善存档;在镇财政分局备案的项目,项目采购记录资料应及时整理装订后采购人应至少留存一份,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提交一份至财政分局。

  第三十五条 合同备案要求。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后7日内提交一份至镇财政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预、结算复核的规定。

  需要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施工设计图纸(无法进行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须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中介预算。100万元以上工程,中介预算须由镇财政分局聘请第二家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复核。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中介结算审核报告必须由镇财政分局聘请第二家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须制定需求明细或实施方案,提供预算计算依据,能编制中介预算的要编制中介预算。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中介预算须由镇财政分局聘请第二家中介单位复核。

  为提高中介预算报告的质量,100万元以上的中介预算报告和300万元以上的结算审核报告,采购人在选取中介预算编制机构时应进行如下约定:1. 中介预算编制服务费需在镇财政分局完成预算复核后支付;2. 如在复核中发现预算编制明显错漏或重大失误的,将扣减不少于20%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增加工程的采购规定。

  (一)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本办法规定工程项目采购限额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采购程序重新采购。

  (二)增加工程造价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采购限额的,可委托原施工单位实施;但达原合同造价10%或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采购程序重新采购。

第五章 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

  (一)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提起与处理。

  采购人在法定限期内未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主管部门提出投诉。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采购人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供应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财政分局提出投诉。

  (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一)质疑提出与答复。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5.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投诉提起与处理。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和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5)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7.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8.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9.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10.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条 虚假、恶意投诉的情形。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应驳回投诉,如存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等恶劣行为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理。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后续情况。

  投诉人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投诉受理单位在限期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依规对下列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实施完成后,财政分局将抽查至少20%的项目,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介预算的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核查、公开公示情况、资料归档情况等。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采购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系统,在线查看所管辖的项目开标、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完成后,财政分局将抽查至少20%的项目,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介预算的复核、工程量的现场核查、公开公示情况、资料归档情况等。

  (三)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或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采购活动中有以下不当行为的:

  1.采购项目不具备采购条件;

  2.采购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采购工作;

  3.采购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

  4.采购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

  6.其他违反省、市及我镇采购相关工作规定的行为。

  (五)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投诉监督渠道。

  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涉密项目除外),公布投诉监督渠道。

  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专项内部审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限时落实整改,认定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须严肃执纪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间限期,以法定的文书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相关条款存疑的,由镇财政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解析。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神湾府〔2019〕36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神湾镇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