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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神湾府〔2021〕3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28 分享:

《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反映。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神湾镇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神湾财政加强专项补助资金公开监督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要求和我镇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神湾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镇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依法设立、保障重点、扶优做强、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 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推动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进展,旅游产业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结构良好,旅游产品丰度高、覆盖面广。提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成效,“以大旅游、大产业”的视野,优化提升旅游要素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实现旅游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发展民宿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不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旅游品牌建设,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镇教体文旅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镇财政分局作为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预算编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扶持对象:在神湾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神湾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一)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村经联社。申报组织接待游客在神湾过夜项目的旅行社可放宽至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注册。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须在我镇辖区内并依法纳税,审批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四)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镇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评比特色项目不受此限制)。

  (五)参加评比特色项目的单位当年销售额应达到上规上限企业标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项目单位违反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扶持范围: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包括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

  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及现有乡村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旅游项目。

  (四)民宿项目。

  包括品质和特色突出的旅游民宿、网络人气最高的旅游民宿。

  (五)旅游品牌建设项目。

  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部门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

  (六)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在神湾过夜项目。

  指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神湾旅游,入住神湾辖区内酒店(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酒店),并在餐厅享用1次正餐以上(含1次)的项目。

  (七)评比特色项目。

  为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域旅游发展,定期举办特色饭店、酒店、民宿、旅游商品等评比活动,鼓励大家标新立异,形成特色,营造“你追我赶,共创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良好氛围。

    扶持标准: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标准的,单个项目一次性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非标住宿如自驾车营地等,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三)乡村旅游项目。

  乡村旅游项目获得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的,按照旅游品牌建设扶持标准执行。

  其它乡村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景区旅游标识、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达到相当于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民宿项目

  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旅游品牌建设项目。

  1.旅游景区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A级的景区,给予差额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级别的度假区,给予差额奖补。

  2.酒店品牌建设。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励。

  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旅行社品牌建设。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六)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到神湾过夜项目。

  1.对组织接待游客到神湾过夜,并在神湾镇内餐厅享用正餐1个以上(含1个),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4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5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2.对单次组织游客200人以上(含200人)到我镇过夜,并在神湾镇内餐厅享用正餐1次以上(含1次),按过夜游客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5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七)评比特色项目。

  鼓励民宿、酒店、饭店和旅游商品设计制造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特长,经营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的旅游产品。定期组织专家、网民和市民考察团,对品质和特色突出(注重流量、效益)的民宿、酒店、饭店和旅游商品经营户进行实地考评,对每类位列全镇第一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向神湾镇教体文旅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镇教体文旅局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2.镇教体文旅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

  (一)申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民宿类、乡村旅游类(以下简称“旅游重点项目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游公共设施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申请表》,提交达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或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证明(企业资金、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资料等)。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须增加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品质和特色突出项目填写申请表和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二)申报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获认定品牌或称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申报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申报单位填写《中山市神湾镇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旅行社过夜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度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包括接待时间、人数、天数、入住酒店名称和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和电话、电子导游证号等);  

  3.享用正餐餐厅出具的发票(需注明游览人数、单价和总价);

  4.酒店发票和结算单复印件。

  第十  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1.旅游重点项目类审批程序。镇教体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人员为3人(含本数)以上单数。

  (2)组织评审。

  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安排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2.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审批程序。镇教体文旅局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3.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项目审批程序。镇教体文旅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再由镇教体文旅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扶持名单。

  (二)拟定项目。

  镇教体文旅游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扶持名单进行研究决定,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报镇党委审批。

  (三)公示。

  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在神湾镇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教体文旅局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镇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公告。

  镇教体文旅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神湾镇政府官网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获得扶持后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镇教体文旅局、财政局、审计办等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三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镇教体文旅局视情况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暂停支付扶持资金或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限制项目单位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终止项目的;

  (三)项目扶持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的;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教体文旅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