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各单位:
《石岐街道无主危房治理工作指引》业经2026年街道党工委第3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29日
石岐街道无主危房治理工作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精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部署要求,石岐街道立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无主危房治理新机制。通过推行以“公示、公告、公证”为核心的“三公”程序,依法依规破解权属不清、排危无据等治理难题,加快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街道可持续发展腾出空间。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治理对象为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房屋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上述房屋以下简称“无主危房”。
前款所述房屋中,作为房屋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适用本指引。
四、治理流程
(一)寻找房屋安全责任人
1.对社区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街道城建局调取房屋权属等信息向社区下发通知,由其负责寻找房屋安全责任人并反馈结果。
2.社区通过查询户籍、族谱、历史档案等台账资料,联系辖区民警、供水及供电企业、走访邻里亲友、问询知情人士、张贴寻访通知等方式,穷尽所有产权人线索寻找房屋安全责任人,并填写《寻找房屋安全责任人记录表》。
3.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后,仍未能寻找到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应将寻找情况书面上报街道城建局。
(二)权属公示
1.街道城建局根据房屋安全责任人寻找结果,在房屋现场、社区公告栏张贴《关于无法确定石岐街道 号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开展代为鉴定的公示》,对产权排查情况、限期主张权利、逾期处理及鉴定安排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自然日。
2.公示期满,无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权利的,由街道城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3.公示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权利的,应签收街道城建局向其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逾期拒不或怠于委托鉴定的,由街道城建局代为委托鉴定。
4.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方式处理。发生的安全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公告
1.权属公示期满未收到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房屋权利的,且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街道城建局在房屋现场、社区公告栏张贴《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并同步在中山日报、政府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危房鉴定结论送达及解危公告》,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
2.公告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及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积极开展危险房屋解危治理工作。逾期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解危治理义务的,将依法实施代为治理。
(四)代为治理决定
危险房屋经权属公示及公告后,仍无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权利的,由街道城建局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经审议同意,将此类无主危房移交街道公有企业代为治理。
1.无主危房经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移交街道公有企业代为治理的,由街道城建局制作《代治理决定书》,并在房屋现场、社区公告栏张贴。决定书自张贴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视为送达。
2.实施代治理3个自然日前,街道城建局在房屋现场、社区公告栏张贴《催告治理通知》,催告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治理。经催告仍未治理的,依法实施代治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街道公有企业解危治理路径
1.街道公有企业治理前,建议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现状物业价值进行评估,固定物业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将来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权利时,核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2.街道公有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鉴定报告进行研判并出具解危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依据片区规划、房屋地理位置及现状,由街道城建局牵头,街道公有企业配合对无主危房的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拆除计划进行公示。如对无主危房进行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则需同时对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方案和各项费用构成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街道公有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现场公示材料的张贴和维护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按公示方案实施。
4.社区应会同街道城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公有企业,共同到场见证无主危房解危治理工作。并由属地社区制作《石岐街道无主危房解危治理固化表》,留存治理前、治理后相关照片/视频记录。严禁未经各方见证而擅自开展解危治理工作。
5.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本指引第五条第二款“权属认领及补偿协商”的规定执行。
6.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工程完成后,街道公有企业对该物业代为运营管理。街道公有企业自身或委托专业公司可对该物业进行商业运营并获取收益。运营收益应优先用于回收街道公有企业投入的解危治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设计费、施工费、管理费、相关税金及其他合理支出)。成本回收完毕后,后续运营收益由街道公有企业存入资金专户。
(六)公证
街道城建局应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屋现状保全进行公证,固化改造前房屋现状。例如:房屋安全鉴定及改造前房屋原貌、地上附着物等。
五、档案管理与权属认领
(一)档案管理
街道城建局组织收集权属公示、公告及公证等佐证材料,整理产权查找、治理决定及拆除影像等过程档案。逐房建立无主危房治理“一房一档”专项卷宗,统一存档,固化证据,社区及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权属认领及补偿协商
1.房屋安全责任人认领并主张房屋权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契等;
1.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地契等;
1.3遗嘱、继承文件复印件等;
1.4委托书或公证文件等(非房屋所有权本人提供);
1.5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资料核实结果作为项目改造及补偿协商的依据。
2.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张房屋权利的,如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文件,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管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行使主张时,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授权文件。
3.街道城建局核实确认房屋权属认领信息后,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街道公有企业、属地社区、街道平安法治办就房屋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拆除后的处理方案进行协商,街道城建局、街道平安法治办负责普及房屋代为治理法律依据,街道公有企业负责洽谈补偿方案。
4.修缮/改造(含拆除重建)/拆除工程完成后,房屋安全责任人认领并主张房屋权利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其成本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六、其他规定
(一)如有关于侨房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的相关条例规定,以侨房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指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城建局承担。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无主危房解危治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