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火菱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
法定代表人:肖尧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的吸油烟机(型号:CXW-268-A71**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0023260860****)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GB 4706.28-20**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单位)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你单位受中山市深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共生产了3台上述吸油烟机,出厂价320元/台,货值金额96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肖尧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ODM合作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及资料、《产品质量安全诊治建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440023260860****)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吸油烟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6年1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5〕630号)、送达公告截图等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序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6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2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