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玉水
居民身份证:41302119****26****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
因你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本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213号),已于2025年8月2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5〕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