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三角镇友燕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
经营者姓名:肖友彬
居民身份证:44123019****16****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
因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5〕50号),已于2025年7月1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陆元壹角,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5〕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