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审计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6-7楼中山市审计局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审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审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中山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参与审计相关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国有企业等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业务和镇区审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交流等工作;
(五)指导市内审协会开展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本单位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山市审计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市审计业务工作,全力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审计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引导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提交市审计局党组研究讨论,坚决执行局党组决议;坚决落实举办单位有关本单位重要人事管理事项的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本单位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统一领导本单位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相关工作,集中管理本单位资产、财务和审计监督工作,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按照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本单位决策机构按有关规定产生,任期及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议事规则: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中心主任确定需要列席的人员;会议记录完整存档;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等相关规定产生,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经中共中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本单位是中山市审计局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举办单位的部署安排,参与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二)指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三)推进被审计单位优化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四)不断强化对内部审计重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持续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
(六)探索建立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七)抓好内部审计宣传引导和队伍建设;
(八)加强对中山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九)承办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不单独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及决算编报均合并至举办单位,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举办单位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机关备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离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后按规定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8日经中山市审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审计事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