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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山市沙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13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沙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办法(试行)》

【音频、图片解读】《中山市沙溪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镇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村收回重新划拨宅基地建房、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异址、原址)的申请和审批办理,其他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下发后,如上级有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受理窗口

  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办证大厅沙溪镇农业农村局业务窗口、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沙溪办事点业务窗口。

  四、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1.户内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现住房影响镇区、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离异二年后,无房一方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可为一户;

  5.“一宅”是指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在审核农村村民申请资格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

  2.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4.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农户申请

  (二)村级审查

  (三)镇级审批

  (四)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按规定备齐申请材料向市自然资源第一分局沙溪办事点窗口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咨询及投诉渠道

  具体业务办理及咨询可到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办证大厅农业农村局业务窗口,咨询电话:0760-87793464。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施行期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按最新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