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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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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溪镇于2019年10月10日印发了《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中沙府〔2019〕34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修订)》,并于11月9日起实施。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管理细则》解读如下:
       一、《管理细则(修订)》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镇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实施的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市今年修订了《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为与上级行文一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牵头,结合我镇实际,起草了《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二、《管理细则(修订)》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的函》(中土函〔2017〕6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管理细则(修订)》形成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沙溪镇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沙府办[2015]4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的相关要求,对照《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中沙府〔2018〕20号),对不够完善的部分规定、职能分工、范围、资金的申报程序、实施要求等,根据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指引,全面分析,深入调研,参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格式,由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牵头,联合镇国土分局、镇财政分局拟定了《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初稿。2019年6月向镇国土分局、镇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及16个村(居)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对文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管理细则(修订)》送审稿报镇法制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审通过最终定稿。2019年10月经书记签发后以中沙府〔2019〕34号文印发至各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四、《管理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的具体内容包括:设立依据和目的、使用范围、用途和分配标准、公开公示制度等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设立依据、来源、责任及范围等。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原则、方法、分配办法、补助范围、申报程序、实施要求、档案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强化后期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附则。

 

中山市沙溪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