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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中沙府〔2019〕3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0 分享:

连接: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得到实惠,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的函》(中土函〔2017〕6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镇政府,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镇政府、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必须明确责任,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镇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

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拨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镇耕地保护补贴。

第六条  项目统筹管理单位职责

国土分局拟定镇生态补偿资金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拟定镇生态补偿资金建设(耕地保护市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财政分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有关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检查项目统筹管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调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按规定开展资金监管、跟踪和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镇项目统筹管理单位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拨予我镇统筹使用部分及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用于支持我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提升地力、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等。

第十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统筹单位将各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方案汇总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分局按财务管理规定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资金统筹单位,并由统筹单位分拨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投入的生态补偿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当年省、市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剩余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镇政府统筹使用,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十二条规定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范围

属镇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用于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汇总镇有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直接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并取得同意。项目使用范围如下: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拟定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报送统筹管理单位进行初审。

(二)项目统筹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提交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规划图纸、项目计划实施位置的现状图或照片;

(二)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提供项目申请书、民主表决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项目统筹管理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并取得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须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拖延进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向统筹管理单位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但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当年竣工验收,并款项支付完毕。其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各村农路硬底化工程原则上应聘请第三方抽芯检测。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须建立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结算、竣工验收等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统筹管理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统筹管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审核的材料

1、《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会议记录、会议公示图片;

3、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4、项目预算、项目签订的合同书、项目验收表;

5、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税票、项目结算清单、实际支付凭证;

6、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

7、农路硬地化建设工程需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8、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需提供《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公示、相关收支凭证。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补贴,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暂停对其申报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公示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兼顾资金规模控制和政府绩效考核优先两个原则,由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联合对各村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申报的项目准备情况、规模大小,择优选择,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属镇统筹使用部分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路硬底化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70%(补贴最高按60万元/公里计算,混凝土标准≧C25,6%水泥石粉基层100mm);农田河道疏浚清淤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50%;机耕路网建设(砂石路),财政补贴比例为40%。新建或升级改造排灌泵站、岸墙维修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70%;泵站维修工程,财政补贴比例为50%。

其他范围项目参照市镇两级现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标准进行补助。

2、划定粮食功能区的村集体组织,在粮食功能区内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可在上述申报项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补贴比例20%,但总补贴比例不超过80%。

(二)属直接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

项目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出造价中属村集体出资的部分。

(三)公示。项目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需在沙溪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财政分局根据项目统筹管理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镇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参照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合同、税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财政分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和享受生态补偿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济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筹集、资金发放、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联合通过定期、不定期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绩效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国土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情况和现状变化情况,摸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财政分局重点检查省级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否拨付到位和是否合理使用,并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每年3月底前,统筹管理单位应负责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分别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享受生态补偿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项目拖延进度,当年未能竣工验收并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耕地保护补贴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沙溪镇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中沙府〔2018〕20号中沙规字〔2018〕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