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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南头府办〔2020〕89号文件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2-24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废止南头府办〔2020〕89号文件的通知


  南头镇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废止南头府办〔2020〕89号文件的通知》。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1〕43号),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救助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3年,中山市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府办〔2013〕82号),对双低人群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我镇相应于2014年2月印发《南头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南府〔2014〕9号),同年3月1日起施行,但未明确结束时间。2018年市正式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我镇2014年2月印发的暂行办法与2018年市正式出台的救助办法并无冲突,且救助标准符合市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故当时没有对镇的办法再进行修订。

  2018年1月29日,我市出台《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明确市镇两级救助任务,我镇结合自身实际于2020年8月出台《南头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南头府办〔2020〕89号),同时为进一步扩充救助覆盖面,于2020年8月出台《南头镇户籍病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南头府办〔2020〕88号),救助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南头镇户籍病困家庭,是2014年救助文件的补充。两份文件均于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施行期3年,到期自行废止。我镇三份文件有效覆盖了双低人群及以外的困难家庭和因突发事件临时陷入困难的其他人群。

  二、废止文件的理由

  2020年12月11日,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下称“市医疗救助办法”),2021年12月1日,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1〕43号,下称“市临时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扩大救助范围,我镇有关政策文件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是关于《南头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我镇双低特困等兜底对象)的医疗费用将直接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给予救助,无需再通过纸质申请,故《南头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纸质审批的流程已无实施意义,应予以废止。

  二是关于《南头镇户籍病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中第五、十一、十五条中已对医疗救助对象、标准以及执行主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重点医疗对象和一般医疗对象,《南头镇户籍病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如继续执行将出现重复救助,应当予以废止。

  三是关于《南头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我镇临时救助办法根据市2018年出台救助办法制定,但市最新的临时救助办法中对市镇两级救助任务进行了重新划分,明确普通型和小额型为镇街救助,特殊型由市救助,即市镇救助任务由原先的按对象划分改为按类型划分。镇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另,市医疗救助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后,我镇已无发生“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行为;由于市医疗救助办法中,关于“其他医疗对象”的实施细则要待市医保部门制定后由镇级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另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市临时救助办法,我镇现行的医疗救助办法以及临时救助办法,将于“废止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