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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头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09-20 分享:

政策解读:《南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各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南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集体经济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政务、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调整的通知》(中农[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开支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轮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地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具体包括:经营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集体福利及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拍卖等重大项目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制订财务开支计划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充分考虑和参考各部门提出的财务开支计划方案,汇总出具社区开支计划。年度开支计划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编制赤字开支计划。开支计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计划开支。用款开支要讲求实效,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支出要实行总量或限额控制。每月应及时反映开支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收支情况及时向社区党委会进行汇报,并做好党委会议事记录。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外开支的,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第三十八条要求,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六条  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开支计划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总结大会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收支计划方案及决算结果要如实公布。  

第三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将方案提交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转镇相关部门进行立项备案。  

第八条  凡是第七条所列的投资或筹资计划活动,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许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提出方案,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审批权限及具体执行步骤参照本制度第八章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照镇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最新规定执行,应当招投标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招投标款项开支的审批权限及具体执行步骤参照本制度第八章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及时、准确核算现金收入、支出、结存。当日所有的现金或银行收支都必须全部录入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出纳账,做到日清月结。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查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印鉴严禁由同一人保管,会计人员要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对账,出现差异,要查明原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统一使用市农业局监制的收款票据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严格做好票据保管、领用、登记、核销手续。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需公开招聘,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确定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才能上岗。违反者追究财经领导责任。各社区应设开单员、出纳员,不得由现任干部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项价值2000元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含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开支计划,防止盲目购买。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投资,必须依照镇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开展,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编制预结算,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支付工程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镇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与外单位合资、合作、股份制、联营等的对外投资,必须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账及台账,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账。每一年度结束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财务人员会同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清查结果张榜公布,发生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的原始资料交由财务人员作账务处理,转入固定资产。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1万元以下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由分管的两委同意,报社区书记审批;固定资产原值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由社区党委会议决;土地、建筑物和单位原值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需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并报镇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若手续不完善,暂缓处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都必须通过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严格按“发布待租及需求信息、招标及中标公告、交易确认及合同签订”等资产交易流程办理,实行公开竞投交易,并接受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单位的监督。  

第七章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凡是对外借款,必须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提出书面报告,报镇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不得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举债要适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分管的相关“两委”和社区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能借取。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四条  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健全借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保管,不得由一个人经办借款业务的全过程,所有借款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不得通过现金收付。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金不得外借给其他集体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不得续期。  

第三十七条  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还未收回的应收款,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确认应收款无法追收,要经镇政府审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于确实无法追收或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注销的坏账进行登记备查,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需及时入账。如无法按程序核销的应收账款,作长期挂账处理。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被拖欠租金诉讼时效为三年)的应收款,应及时追收,接近诉讼时效结束的必须及时进行诉讼,若因违规或失职,新产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从而造成集体应收账款损失的,要追究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同时注明收入内容或支付用途。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履行出入仓手续,有仓管员的验收签名。审批具体规定:  

一、支出计划内单宗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开支由分管的相关“两委”和社区党委书记审批通过;  

二、支出计划内单宗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开支由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  

三、支出计划内单宗在20万元以上的开支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  

四、支出计划外单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  

五、支出计划外单宗在10万元以上的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  

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若出纳员违反此规定,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第一次镇内通报批评;再犯,取消出纳员资格,并五年内不得在集体经济组织担任此职务。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财经领导签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在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时,应当依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会议记录、工程预算表、建筑合同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进行支付;竣工时,应当组织质监部门、社区党委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表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属分期付款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预付款不能超过工程进度的70%,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70%。属于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四十条  非生产性开支规定  

一、社区干部的薪酬严格按照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工作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民主议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  

二、具体的开支审批权限参照本制度第八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镇政府规定外,不得用公款为社区两委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任何私人福利,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部分、商业性保险(意外险除外)等。  

四、应付福利费的使用,应付福利费如计划生育、烈军属优抚、五保户补助、困难户补助、治安、征兵民兵、环境卫生、合作医疗及医药、教育及学校幼儿园补助、老人和敬老院补助、救灾救济、文娱体育、公共设施维护、医保社保、补贴农户、殡改、创建活动、森林防火、慰问金、流动人员管理、消防、城管等费用计入福利性专项开支。为全面反映应付福利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按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的30%计提应付福利费用。如本年福利费用出现超支,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经决议通过后,按规定转入公积公益金账户的借方,未经表决的超支数额,仍保留在本账户的借方。

五、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计划,使用实行年度结算。    

第四十一条  其他生产性开支审批权限参照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凡各级政府征用土地或镇政府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土地转让收入必须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账,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账。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方案,并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发生征用土地时,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收入。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连同土地补偿费一起转入土地基金,土地补偿费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三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计入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  

第四十四条  土地基金一律计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公积金专户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往其他账户。土地基金以债权的形式作为物业的运作资金有偿使用,并受居民的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升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六条  收益分配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经营性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必须以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留有余地,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应制订分配方案,经社区党委会讨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居民分配。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集体资产发包、出租以及涉及土地、项目建设等重要经济事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合同的类型,按《南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进行民主议决和审批,经通过才能正式签订。    

第四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须经社区党委会及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五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要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协同会计员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账。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每一份合同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和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移交给专职档案员妥善保管。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居民代表监督。发包集体资产等经济事项经相关会议决议后,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要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付款及催收到期欠款等结算业务,并组织专人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事务均应签订书面合同。按照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需要报批的,要在合同签订前履行报批手续。因没有签订经济合同,或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将合同送达会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档案管理人员或会计人员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具体是: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表5年、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簿等)和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为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一、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此。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四、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销毁。  

第十三章 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建立由3-5名居民代表或本社区居民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与社区委员会换届同步,居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须报镇政府备案,同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③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居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社;④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⑤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居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开支计划的初审权、财务收支的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

第六十一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及政务财务监督工作,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并将收支执行情况向社区党委会进行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凡未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会计报表不得上墙公布。    

第六十二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居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社区“两委”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权督促及时纠正。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出纳、会计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10日前上墙公开会计报表、债权债务、干部补贴、土地补偿收支、各项建设开支、收入支出、现金及银行存款出纳账、福利费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财务公开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居民公布。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五条 由镇政府审计部门对社区、居民小组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转让增减变动情况;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干部收入、社员分配及集体福利情况;  

八、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第六十六条 对财务开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岗位责任考核实行年度审计。审计工作开展时,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应当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根据审计报告,由镇政府授权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执行完毕,逾期未整改的,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实行委托镇代理记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镇与社区的责任。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要及时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严禁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要确保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真实、可靠,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十九条  镇财政分局、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和镇社会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社区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将线索及时移交镇纪检、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偿或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向居民公布,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