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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2023·11·0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8 分享:

  2023年11月03日18时53分许,在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96号对开路段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南头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南头镇“2023·11·0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南头镇“2023·11·03”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3日18时53分许,熊*斌驾驶赣C0N***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96号对开路段驶入正兴路过程中,与行人陈*容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陈*容现场死亡的后果。事后熊*斌驾驶赣C0N***号重型罐式货车离开现场。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熊*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熊*斌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赣C0N***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宜春市祥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之规定,建议宜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南头镇“2023.11.03”涉事企业宜春市祥山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之规定,建议宜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建议宜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宜春市祥山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驾驶员熊*斌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宜春市祥山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一是要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创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二是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南头镇“2023·11·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