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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5-13 分享:

  为切实保障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南头镇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60—23380509


南头镇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