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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132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9 分享:

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132号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兴

身份证号:5224**********7179

住    址:贵州省*********老屋基组

  经我局调查核实,王兴(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0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中山市迈发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丝印工序正在生产,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竣工验收。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粤环发[2021]7号)第一章环评类第八条裁量标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处罚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圆整(¥56,400.00)

  我单位向你邮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拒绝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执罚字〔2022〕1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35号

  电话:0760-22502515


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