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关于取消证明的便民替代措施》《南区关于建立部门间查询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8年5月11日
南区关于取消证明的便民替代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精神,对南区取消证明事项提出如下替代措施。
一、取消证明事项及替代措施
(一)公安分局:
1.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个人(家庭)住房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2.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婚姻登记(状态)证明,由申请人提交结婚证认定替代。
3.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参保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4.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居住证明,申请人提交居住证替代。
5.办理户口准入迁移,无需申请人提供纳税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
6.办理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无需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内部核查替代。
(二)社会事务局:
1.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供参保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替代。
2.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交房产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替代。
3.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交车辆情况证明,通过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替代。
4.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交工商登记情况证明,通过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5.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供纳税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6.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无需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通过公积金中心系统网上核验替代。
7.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无需申请人提供监护人资格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核查替代。
8.办理退伍军人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无需申请人提供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核查替代。
9.申办大病救助,无需申请人提供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和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房产、公积金证明替代。
10.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无需申请人提供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核查替代。
11.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无需申请人提供家庭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核查替代。
12.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无需申请人提供销户证明,有申请人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替代。
13.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无需申请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遗失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
14.补办、变更残疾人证,无需申请人提供残疾人证遗失、变更证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
(三)司法所:
办理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无需填报《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表》《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无需到村(居)委会盖章,以《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替代。
(四)人社分局:
1.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无需申请人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通过市人社社保局内部系统进行内部调查措施替代。
2.办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无需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通过市人社保局内部系统进行内部调查措施替代。
3.办理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资金,无需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通过市人社保局内部系统进行内部调查措施替代。
4.办理身份证重号纠错,无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通过向公安部门核查替代。
5.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核实申报人是否在申报单位工作,无需申请人提供社保凭证,市管权限的专业技术评审通过市人社保局内部系统进行内部调查措施替代;报省评审通过提交自行打印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措施替代。
6.办理紧急制卡,无需申请人提供住院证明,以《住院费押金单》替代。
7.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备案手续、办理生育保险分娩待遇报销手续或办理生育津贴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供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申请人计生证明,以申请人到卫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中山市生育待遇计生登记确认表》替代。
8.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核办、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办,无需申请人提供住院(就诊)身份证明,以申请人提交具有就诊患者身份证号码的病案首页替代。
(五)安监分局:
1.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无需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替代。
2.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无需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由申请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替代。
3.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无需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通过向公安部门核查替代。
(六)食药监所:
1.办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无需申请人提供门牌号码变更证明,通过向公安部门核查替代。
2.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需申请人提供食堂场所使用证明或地址证明(单位食堂的地址与相关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不一致时),通过向村居核查替代。
(七)工商分局:
1.办理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同址证明,通过向村居核查替代。
2.办理营业执照,无需申请人提供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通过向社会事务部门或公安部门核查替代。
(八)财政分局:
1.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小额贷款设立、变更审批,无需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向公安部门核查替代。
2.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小额贷款设立、变更审批,原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改为由申请人提交征信报告替代。
二、注意事项
(一)如需部门内部核查的,需申请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信息材料、书面承诺等真实、准确。若我区在审批过程或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相关情况的,有权做出撤销有关审批的决定,并保留对当事人追诉的权利。
三、本措施5月11日起施行。
四、投诉与咨询
南区党政办(政务办),联系电话:89900289。
南区关于建立部门间查询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精神,决定就取消“车辆情况证明”等12项证明建立如下查询机制。
一、查询内容
(一)取消车辆情况证明后,社会事务局就申请人车辆情况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二)取消监护人资格证明后,社会事务局就申请人关于监护人资格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三)取消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后,社会事务局就申请人是否生活困难和有无工作等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四)取消生活困难证明后,社会事务局就申请人是否生活困难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五)取消家庭困难证明后,社会事务局就申请人是否家庭困难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六)取消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后,人社分局就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是否同一人信息向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七)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后,安监分局就申请人有无犯罪信息向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八)取消门牌号码变更证明后,食药监所就申请人门牌号码有无变更信息向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九)取消食堂场所使用证明或地址证明(单位食堂的地址与相关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不一致时)后,食药监所就申请人食堂场所使用地址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十)取消同址证明后,工商分局就申请人地址是否为同一个的信息向村(居)请求协助核验。
(十一)取消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后,工商分局就申请人的门牌号及地址有无变更信息向社会事务部门或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十二)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财政分局就申请人有无犯罪信息向公安部门请求协助核验。
二、查询方式
(一)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建设证照证明在线查询模块,实现在线查询申请和结果反馈,用证部门和出证部门双方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查询事务。
(二)通过传真、党政OA等流转。
(三)确立专人负责制度,确定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以上(一)(二)项查询方式结合部门实际情况采用。
三、查询流程和时限
用证部门在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时,需要核验申请人证照证明信息的,填写《协助查询书》并附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通过查询模块发送给出证部门,出证部门应当每半天接收用证部门发送的查询要求,根据申请人在本部门记载的有关证照证明信息情况,在半天内完成信息的查询并制作《协助查询答复书》,通过查询模块发送给用证部门,事项特别复杂的时限可再延长半天。
四、保密义务
出证部门依法出具协助查询书,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证部门依法使用申请人证照证明信息,为申请人保守秘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协助查询书
3.协助查询答复书
4.南区“减证便民”部门间查询负责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