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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9-20 分享:

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助力南区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目前,该制度已进行征求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通过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公平性竞争复查,并已通过南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制度共分为总则、部门职责、认定条件与流程、资助范围及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六章,共计十六条。
      第一章阐明了制订本制度的意义,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成立了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明确了“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条件和认定的流程。
      第四章明确了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章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流程。
      第六章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和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该制度起草经过与区相关部门(区经信局、财政分局)会议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通过。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朱志强律师团队审查,《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内容符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没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该律师事务所对《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内容没有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