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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08-20 分享:

南区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区办事处于2018年8月20日印发了《南区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南办〔2018〕80号),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的工作意见》(中农〔2012〕11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3〕3号)的规定,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建立开通使用,通知制定并下发了《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办发〔2014〕4号)和《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中南办发〔2014〕5号),经过一年试行,于2015年5月分别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印发。2018年,我区按照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于8月20日再次修订完善并下发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一)存在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不够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集体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集体投资兴办的经营性物业,如厂房、宿舍、商铺、设备、市场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用地进行发包、出租、买卖、合作经营等交易行为所签订的合同。由于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对经济合同涉及的有关法律条款认识不足,容易出现合同纠纷,造成集体不稳定因素。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不到位。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监管,报批、审核流程不够完善等情况,可能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影响区有关发展规划。
      (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
      规范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明确集体资产、土地出租发包审批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土地出租(发包)要根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立项手续。填写《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并将议定的方案、土地测量四至图、房地产证、按合同样本拟订的合同等资料(均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报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批。区职能部门结合本区的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等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二、形成过程
      根据市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精神,南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拟对《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南办发〔2015〕3号)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7月9日将修订稿发布于南区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月30日就修订稿向各经联(济)社征求意见。起草部门收集整理修改意见后形成定稿,于8月20日提交南区党工委会议并通过审议。同日,办事处主任签发《南区办事处关于印发南区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日,该文件在南区政务网站公示。
      三、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经营活动必须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承包、出租合同涉及价款、期限、用途等主要内容变更及合同期满续约的,按重新发包、出租履行表决和报批手续,并通过南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涉及承包承租主体变更的,在原合同的价款、期限、用途等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三)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经联社(经济社)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动监督主体,经联社(经济社)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在农业用地上违规种养等行为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