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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办事处印发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28 分享:

政策解读文件:南区街道办事处印发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4日


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进一步聚集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精神,全面推动人才住房规划建设,逐步构建南区街道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抓好人才政策落地,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人才公寓,是由南区街道办事处或办事处委托的实施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南区街道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区街道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运营、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及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南区街道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南区街道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项。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党群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党群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南区街道人才安居工作各项任务。分管人才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  党建工作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审核、分配及监督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负责政策宣传发动。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编制南区街道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公开出让的,纳入土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局南区分局负责将政府承担的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七条  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八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转作人才公寓。

       (二)盘活利用市场房源。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筹集人才公寓。

       (三)其他筹集方式。通过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或向申请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因素,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 申请、分配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区街道创业、就业的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各类人才;海外(境外)创新创业人才;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中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南区街道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购房补助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住房优惠政策。

       经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原则上安排近三年(即2018年9月以后)引入的人才周转之用。公寓数量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人才层次、学历或职称高低为安排顺序,如遇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只安排一方,另一方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及申请标准:

       (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可申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各类人才,海外(境外)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人才、紧缺适用人才可申请面积约20~50平方米。

       如出现实际存量房源与申请人所属类型无法匹配的情况,配租房源面积可根据人才标准上下浮动25%,配租实际面积低于人才层次所对应标准部分不予补偿,高于标准部分无需补交差价,待有匹配的房源再作调整。

       第十三条  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配租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国(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各层次人才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原则如下:

       (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均有配租资格,优先安排选房。

       (二)在保障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各类人才(除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外),海外(境外)创新创业人才优先安排配租资格。

       (三)其他人才按照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因素视房源情况安排配租资格,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结合南区街道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会同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等部门,适时制定配租方案。

       第十四条  租期与租金

       免租期限最长一年,如需续租,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布房源信息

       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党建工作办公室及时发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点位置、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设施情况及相关时间节点要求等。

       (二)申请

       各类人才原则上以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

       1.常年受理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各类人才,海外(境外)创新创业人才的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其他人才的申请。

       2.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整理汇总申请人材料并统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会同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与资格进行审核。

       (四)配租

       根据审核结果及配租方案,党建工作办公室确定各单位配租公寓套数。

       (五)签约

       党建工作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2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

       (六)备案

       申请单位在获得住房后,要将本单位公寓分配方案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公寓分配方案分配人才公寓,并将公寓分配方案报党建工作办公室备案。党建工作办公室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最终入住人员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办公室收取及承担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及运维费用,每年度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组织一次绩效审计考核。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须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社保等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人员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与管理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寓,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违约期间的租金,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一)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三)员工违反本实施方案,但单位未及时查处及反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公寓的;

       (五)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寓的,擅自装修或改造公寓的,改变公寓使用功能的;

       (六)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在中山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的;

       (七)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申请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才自行负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向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提供的人才公寓,提请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落户南区街道的重点项目,经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对企业发展确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优先安排对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并适当放宽配租资格、配租标准及租金缴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实施方案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附件:1.南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南区街道单位申请人才公寓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