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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12-21 分享:

《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8年12月21日

 

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188号)和《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中山市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括
      本方案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准确、及时。
      三、救助对象
      南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为《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4.散居孤儿。
      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本区范围内特困供养人员通过民政部门办理集中供养的、孤儿通过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区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家庭财产及医疗费用情况符合本方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四、救助条件
      (一)持有三甲医院开具的重特大疾病患病证明或者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票据符合本方案的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以下情况除外:
      (1)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
      (2)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总计低于本市12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30%;
      (2)总计高于本市12个月,低于16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40%;
      (3)总计高于本市16个月,低于20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50%;
      (4)总计高于本市20个月,低于24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60%。
      3.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船舶。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三)本救助方案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离家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法取得联系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失踪人员;
      (3)本区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五、救助标准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费部分实行100%救助,个人自付部分在市救助后实行80%救助;普通门诊个人自付部分实行80%救助。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以上费用在“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中专项救助。
      (二)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区“五保供养费及医疗费用”专项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在获得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实行80%的比例进行救助。以上救助对象由南区红十字会“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救助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上交社会事务局审核。
      (二)审核 社会事务局在收到救助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经济状况核对将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三)审批前公示 对于申请区级救助的,社会事务局将审核意见(即救助名单、救助金额等救助意见)在社区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四)审批 申请区级救助的,公示期届满,且无人提出异议的,呈报社会事务局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财政分局发放救助金。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交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民主评议,评议同意后提交进入审批程序;评议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救助金 财政分局在收到救助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金的发放。
      (六)救助公示 救助审批后将救助情况在社区内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七、救助须提交材料
      (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和《中山市南区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救助对象在单据原件和复印件背面签名);
      (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须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为《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须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
      (七)非本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需提供在本区连续居住满3年证明和在本区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证明;
      (八)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一)社会事务局落实本辖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落实区医疗救助资金对重特大疾病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救助,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
      (二)南区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事务局按规定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日常收支记账和资料保存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协助进行资金监督和管理。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社分局协助做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五)卫计局负责指导、规范、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一站式”结算工作,以及落实免收收入型贫困医疗对象住院押金。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减免的费用;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日期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区落实<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南区社会事务局〔2017〕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