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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10-24 分享:


各单位、社区、经联社:
    现将《南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8年10月24日


南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我区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总括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区级救助对象
    1.南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
    2.已领取本区居住证,并在我区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以上对象的临时困难救助申请由区社会事务局受理审批。
    (四)市级救助对象
    1.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
    2.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
    以上对象的临时困难救助申请由市民政局救助科审批,社会事务局代为受理转交。
    (五)其他对象
    1.在本区居住、工作的,但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须出具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即可向本区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如无法提供证明的,自行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意愿,本区社会事务局协助其向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2.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3.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1.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3.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转介其向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二)救助标准
    1.南区救助标准
    ⑴南区户籍非低保、低收入和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次。
    ⑵非南区户籍常住人口对象,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2.中山市市救助标准
    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规定,本区低保、低收入和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统一由市民政局实施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次)。
    (三)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不计入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救助程序
    (一)受理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中山市南区临时困难救济申请审批表(新版)》。社会事务局委托社区居委会接收救助申请,并初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材料不齐备的,社区居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全部资料。社区居委会在收齐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区社会事务局。
    (二)审核
    社会事务局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入户或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
    分管领导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报财政分局发放救助金。
    (四)救助金发放
    救助予以批准的,财政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把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五)公示
    对获得区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情况,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
    (六)不重复救助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六、救助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低保、低收入对象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复印件。
    (三)经济收入证明、存款情况、房产情况。
    (四)因医疗支出大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并在医疗费用结算单据背面签名作实。
    (五)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八)申请人开户的中山农商银行存折(卡)账号,用于接收救助金。
    (九)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三)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同时,每季度在南区政府网和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栏对当季度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社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
    (四)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六)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七)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临时救助分工要求
    临时救助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教育、人社、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联社党组织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九、其他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文日期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