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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关于修订南区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8-05-02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南区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8年5月2日

 

南区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服务业集聚区的政策,提高服务业产业集聚度、优化产业链条、促进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南区服务业集聚发展、协同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南区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在南区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一)服务业集聚区
依托集聚区、园区(基地),围绕生产性服务产业、生活性服务业或公共服务业,将资源、产业、服务集中整合,合理地布局在某一相对集中的空间,形成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友好、服务集成、经营管理科学的服务产业集群区域,实现资源共享,取得集聚效应。
(二)服务业集聚区企业
进驻服务业集聚区,从事新兴金融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特色旅游服务、商贸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或公共服务业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和评审
成立南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由南区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财政分局、经信局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上述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领导小组负责集聚区的审核和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扶持政策。
(一)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和评审流程
1.认定条件
(1)明确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选择、空间布局、建设规模等内容,完成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提交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下称“经信局”)备案;
(2)服务业集聚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3)入驻同类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少于20家,入住率50%以上;
(4)服务业集聚区的经济规模持续提升,集聚区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年交易总额4000万元以上;
(5)服务业集聚区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改建的设施、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服务业集聚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6)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团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够为集聚区及进驻企业提供咨询、统计、安保、物业等一站式管理服务;
(7)基础设施较为健全,有完善的道路系统、信息通讯网络系统、水电系统,环境整洁、形象较佳,达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较完整,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9)安全生产守法,一年内(截止到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服务业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能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评审流程
(1)初审。经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2)评审。经信局组织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根据集聚区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等参与评审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咨询评估,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确认是否符合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并出具评审意见;
(3)终审。南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根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和评估审核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认定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
②《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附件2)
(二)服务业集聚区企业认定条件和评审流程
1.认定条件
(1)进驻服务业集聚区一年以上,且与服务业集聚区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租赁合同;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企业经营稳定并保持持续增长,首年销售收入在200万或以上,第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或以上,第三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且保持正增长;
(4)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能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评审流程
(1)初审。经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2)评审。经信局组织专家组成评估审核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等参与评审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咨询评估,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确认是否符合服务业企业申报,并出具评审意见;
(3)终审。南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根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和评估审核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认定服务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服务业企业申报表》(附件3)
②《服务业企业申报书》(附件4)
三、认定扶持奖励
(一)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扶持补贴的年限不超过3年;
2.设立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用于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3.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二)服务业集聚区扶持标准
1.软硬件环境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用于鼓励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计监测等软硬件环境建设;
2.定级配套资金补助。对集聚区获得各类国家、省、市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园区、功能区、基地等,按所获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1∶1(国家)、1∶0.5(省、市)的配套资金奖励;
3.培育“四上”企业奖励。鼓励集聚区培育“四上”企业,首次申报成功培育3家“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增加1家奖励3万元;奖励年限不超3年;
4.学位扶持。集聚区可推荐区内优秀企业的“三高”人才(高技术、高学历、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读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南区教育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学位。
(三)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
1.科研、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业企业,签订租赁期限3年及以上,给予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贴。按其年租金总额的60%、50%和40%给予3年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2.上规上限奖励。新纳入“四上”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各类国家、省、市认定的服务业类奖励,按所获资金一次性给予1∶0.5的配套资金奖励;
4.经南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如属招商引资特别重点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签订协议,明确扶持政策。
(四)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
1.符合扶持标准并已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或服务业企业可向经信局提出扶持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1)《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企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
(2)认定服务业集聚区或服务业企业的审批文件;
(3)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服务业类奖励证明;
(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存折(复印件);
(5)提供该年度12月份的企业统计报表;
(6)其它有关资料。
2.经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3.专家评估审核小组。经信局组织专家组成评估审核小组,按照《南区企业扶持奖励资金评审和项目立项验收专家管理办法》(中南办〔2013〕106号)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扶持项目报送至南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终审,并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经信局、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
本方案由经信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区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方案》(中南办〔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