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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9-06-09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为切实解决我区弱势群体在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对《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南区扶助弱势群体实施细则

 

    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为充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切实解决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医疗、入学、住房等“四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扶贫精神和《南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贫范围、审批程序、发放

第一条 扶贫范围包括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群众,困难群众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群众。以上对象致贫原因包括家庭人员无劳动能力因病长期服药重大疾病家庭人员残疾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区级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居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区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区党工委书记、主任批准,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班子讨论决定,最后由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共同审批。

(二)社区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按各社区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区级扶贫资金由区社会事务办发放,社区扶贫资金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二、生活补助

第四条 为进一步扩大生活保障范围,除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将接近保障线、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家庭列入困难群体,按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五条 对重度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残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金;对家中有两名或两名残疾人员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生活补助。以上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按标准从高予以发放。

第六条 对低保对象的水电费,给予每户每月15元补助,年底一次性兑现。

三、医疗补助

第七条 对本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因患有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的,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补助外,区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低保对象的住院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给予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按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救助后仍不足支付住院费的,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二)低保对象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每人每月42元定额报销。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报销42元,门诊、住院费医保报销后费用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超出5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贫困情况给予酌情救助。

(三)对困难群众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门诊、住院费(除医保报销外)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救助6千元至1.5万元;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1.5万元至3万元。

四、助学

第八条 凡我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家庭子女考入本科、专科、中专、中技或高中等学校,未接受上级政府、学校和其它单位资助的,对其学杂费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80%

(二)对困难家庭学生按学校收学杂费的收据给予资助50%

对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的高中学生(在本区学校就读)给予学杂费100%资助。

五、慰问

第九条 对我区户籍的弱势群体,因病住院或出院后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组织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慰问金每人每次500元。

、住房

对低保对象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渗漏或居住面积不足的,经区社会事务办、城管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改造、修缮或补贴,具体标准按市危房改造标准实施。

、附则

第十 资金来源

(一)区扶贫资金。

(二)区红十字会向社会筹集的资金。

第十 本细则由社会事务办、红十字会、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和解释。本细则从2009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