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6-14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3年6月14日  

 

南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进一步完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南区公安分局举报本区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通过举报电话:0760-23189216、88891216;举报邮箱:zsnq110@163.com向南区公安分局反映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贩卖、运输毒品;
    (三)非法贩卖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
    (四)制毒工场;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通过举报查获1名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下同),奖励举报人300元至500元;
    2.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不含50克,下同),奖励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
    3.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
    4.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
    5.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
    6.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1万至5万元;
    7.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5万至10万元;
    8.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千克以上,奖励举报人10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千克奖励100元至3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300元至1000元。
    (四)举报各类制造毒品工场的,每捣毁1个奖励5万元至30万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涉毒经查证属实的,除按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按不低于人民币200元的标准奖励外,另根据该场所涉毒的严重程度,再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10万元。
    第五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南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由办案单位和分局审批后报区领导审批,从区禁毒专款中拨发。
    第七条  奖励金拨给分局后,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员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南区公安分局、财政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