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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1-24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4年1月24日

南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市政府《印发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37号)和《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中人社〔2011〕189号)、《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3〕2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免息贷款扶持办法
    (一)具有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的除外),有良好信誉,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提供1个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区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经申请审批后可获得10万元以下的免息贷款。
    (二)创业免息贷款的申请手续。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1、《中山市南区自主创业免息贷款项目申请表》;2、申请人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申请额度的50%;3、创业项目可行性方案;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贷款担保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区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促进就业办)经过资格初审、实地考察后,按照核定的贷款额度采取书面审核或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审核,经公示后签订贷款协议书,发放贷款。
    (三)创业免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申请人按规定提出贷款申请,经区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期限为1年,对符合条件又需要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可延期1年;创业项目新颖、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显著,且能带动5名以上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经区就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创业免息贷款期为2年,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期1年。
    二、社区就业服务基地扶持办法
    (一)社区居委会、个人在社区人口聚集区,以大嫂工作坊、农业工作坊、家政服务坊、残疾人就业基地等不同形式,设立有利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场所,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免费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来料加工、园林绿化、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病、家庭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灵活就业岗位,依法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且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除外)月收入达400元以上的,按市政府、市人社局文件精神,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区就业服务基地场地费、办公费等运作经费补贴。同时,由市财政为就业困难人员统一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以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有关文件为准)。
    (二)补贴申领。社区居委会或个人提交如下资料:1、《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2、《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花名册》;3、劳务费发放清单。区促进就业办经过实地核对申请材料和劳务协议书后上报市人社局,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
    三、自主创业扶持金补贴办法
    (一)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自主创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的除外)或土地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农业管理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允许的除外)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扶持金。
    (二)补贴申领及拨付。本区户籍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经营三个月以上,向区促进就业办提出自主创业扶持金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南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给申请人。
    四、自主创业租金补贴扶持办法
   (一)凡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意愿参加市场摊档、商贸、饮食、副食等小商小贩经营,在本区范围内租用商铺或市场摊档经营的,按经营时间的长短享受3至6个月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上限为5000元,累计补贴期限为三年。具体为:经营6个月后享受3个月的租金补贴,以后每延续经营6个月享受1个月租金补贴。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受补贴期限限制。
    (二)补贴申领及拨付。本区户籍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的除外)6个月后,向区促进就业办提出租金补贴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南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租金补贴申领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给申请人。
    五、失业人员就业奖励金扶持办法
    (一)具有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到本市企业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愿从事社区环境卫生保洁、保绿、车辆寄存保管、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前三个月工资不足上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足。
    (二)补贴申领及拨付。申请人向区促进就业办提交《中山市南区失业人员就业奖励金申领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给申请人。
    (三)就业奖励金需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申领且一年内不得重复申领。
    六、培训补贴
    (一)扶持对象。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扶持政策。扶持对象参加中山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定向工种培训,能按中山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要求完成培训课程,考试(理论和实操等)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扶持对象参加本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00元生活补贴;到区外市内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生活补贴、住宿及交通补贴一次性共450元。参加中山市公布的其它特殊技能培训(或特殊项目培训),需在定点培训机构(或指定单位)生活及住宿的,享受一次性合共600元的生活、住宿及交通补贴。
    七、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包括以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等),经调查核实,区就业促进办一律不予办理或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于已成功申请上述补贴或贷款业务的,区就业促进办将依法追回上述补贴或贷款本金和银行同期利息,且五年内不受理申请人有关创业贷款和创业补贴申请。
    (二)申请人创业免息贷款成功申请后,因担保人客观原因需更换担保人的,经区就业促进办审查核实后同意更换的,在办理更换等相关手续后,由新担保人承继原创业免息贷款担保人义务和责任。因创业贷款人经营不当等原因在贷款期内结业或转让的,须于结业前或转让时还清贷款本金。
    (三)同一补贴项目不能在市、区中重复申领,根据所符合的条件,优先享受市一级补贴。
    (四)申请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将不接受上述补贴或贷款申请(自主创业租金补贴已提交一次以上申请的除外,但申请金额以及期限不能超过限制)。
    (五)免息贷款坏账处理。
    1、坏账是指免息贷款人借款后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给贷款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①借款人或义务担保人在履行义务期间,因死亡等不可抗力客观原因履行偿还义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确实无法收回的;
    ②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履行义务期间,因破产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清偿其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
    ③借款人及担保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且超过3年的;
    ④借款人及担保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3年内无法清偿的。
    3、证明坏账已经发生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①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等相当法律文件;
    ②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形成的坏账,应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③逾期无法收回的应由区促进就业办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作出判断,并向区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④借款人或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清偿债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图片、音像、政府机关公告等。
    4、坏账核销的程序。
促进就业办及各职能部门对于形成的坏账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报告并阐明损失的原因和事实,由区促进就业办主任确认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批准后的坏账损失由相应(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5、促进就业办应当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各项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健全制度,落实催收责任,经常清查和反馈信息。
    6、促进就业办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保留已核销债权的追索权。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定义解释:
    一、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4050”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既未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又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且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中山市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残疾人:持有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一年以上,能主动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服务,既未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广东省民政厅核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二、本区户籍人员:
    (一)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
    (二)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